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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和《天津外国语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办法》(津外大党〔2018〕130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任何单位、任何领导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决策机构是指学院党委会、学院党政联席会。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及会议和文件精神的重大措施;
(二)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三)学院发展战略、校园建设、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五)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六)学院办学规模、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的确定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优化;
(七)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八)加强立德树人工作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项,学生事务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九)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师资队伍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处理以及促进“产学研”结合的重大事项,全程参与人才选聘引进并重点在规范程序、审核人选等方面定向把关;
(十)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以及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十一)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调整;
(十二)院级(含院级)以上荣誉的推荐、初评;
(十三)全院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励等民生项目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处理;
(十五)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六)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属于学院管理权限内的师生的职务任免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属于学院管理权限内的师生的职务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处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三)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学院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代会等机构负责人和组成成员的任免、调整;
(五)上级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院涉及国家、教育部、天津市和校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及重大教育专项资金安排;
(二)国内国(境)外文化交流及合作办学等;
(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七)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按照学院及上级有关规定,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院文件未涉及或未经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通过的事项,单笔支出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事项;
(二)接受捐赠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四)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出决策建议。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均可依照前款规定,提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建议。建议主要内容包含: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需经承办人或部门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认可,报主要领导同意。
第九条 拟定决策方案。对已确定的集体决策议题,承办人或部门应通过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承办人或部门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第十条 师生参与。“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承办人或部门要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并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对涉及学院发展全局和师生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承办人或部门应当委托相关专家委员会和法律顾问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合法性审查,并提交论证报告或合法性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学院稳定、师生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承办人或部门应当针对决策事项特点,依托相关专家委员会及校外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风险评估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以帮助学院按照风险可控原则作出决策,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依照《天津外国语大学章程》的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学院党委会决策前,须提交学院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依照《天津外国语大学章程》的规定,应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学院党委会决策前须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对重要干部的选拔任用事项,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遵循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程序执行。在酝酿阶段征求学院纪委意见,并保证纪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根据事项进行领导之间、部门之间的沟通。涉及重大事项,需向分管校领导请示。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决定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按照《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二)决策内容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利益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时,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如实做好会议记录。学院综合办公室根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院党政主要领导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会议记录要做到“六明确”,即: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和领导签字要明确。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决策决定执行、反馈与调整
(一)分工组织实施。学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党委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学院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
(二)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负责实施的部门、责任人和时限要求。承办人或部门要针对决策事项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明确对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跟踪调查的期限、内容及方法,及时在相应会议上通报决策执行情况。
(三)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承办人或部门要进行调查分析,厘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认真贯彻,提高监督的有效性,依据《中共天津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与执行制度的监督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要求,主动接受学院纪委和上级监督检查、师生监督检查。
(一)学院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学院书记、院长汇报。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学院党委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四)学院纪委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重要内容进行专项检查监督。学院各部门应主动接受巡视巡察、督查部门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专项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执行情况,应纳入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考核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
(二)以会前沟通、个别征求意见、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三)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四)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六)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八)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
(九)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十)会议记录严重失实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一)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于2023年4月24日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3年4月24日修订